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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司柬埔寨物流新闻栏目报道了两起“骗取进口税”的案件,其中,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一举破获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发票总金额达3亿元,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仅仅一年多时间,就从中获利2000万元。
另外,浙江武义警方破获的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系列性特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220亿元。本案中,“空壳出口公司”去“地下钱庄”买了外汇,同时又去买来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制造出口假象,骗取出口退税。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打骗的不断深入,骗税方式也不断演进,呈现出“真实票单、有货流动、虚构资金”的新特点,报关行、货代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环节!
近日,温州法院对几年前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012.49万元的案件做出了最终宣判——温州市税务局胜诉。该案涉及的3000多万元出口骗税可以作为破产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获得清偿,也使有关出口骗税的破产债权争议有了司法结论。
据悉,2014年4月,原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立案稽查,确定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3012.49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定企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涉及退税款由税务部门追缴,而该企业在未补缴所骗取税款的情况下宣布破产。税务部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却引发争议。
2015年12月,当地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T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名成立,对其判处罚金3500万元,该公司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由税务部门追缴。
2016年3月,税务部门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对T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其追缴所骗取的巨额出口退税款。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应退还税款的义务,经税务部门催告后仍未履行,形成大量欠税。
2016年3月27日,T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税务部门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查后认为,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参与破产分配。税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破产管理人重新审查后,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债权复查通知书》,将税务部门申报的T公司应补缴的骗取出口退税款认定为普通债权,认定税务部门申报的有关骗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018年2月5日,税务部门就有关破产债权确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3012.49万元出口退税款不是T公司欠缴的税款,而是该公司以虚报出口等手段骗取的税款,系税务部门被骗取应予以追回的资产,故不属于破产税收债权,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相应的1021.23万元税收滞纳金也不属于破产债权。一审判决驳回了税务部门的诉讼请求。
税务部门不服判决,于2018年8月22日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是否属于税收。破产管理人认为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税务部门则意见相反。
面对这个复杂的涉税案件,法院二审历经一年多时间,就争议焦点问题多次征求各方意见。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把出口货物的原料进口税以及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项税收制度。”这也就是认可了税务部门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我司柬埔寨物流追踪此次事件后根据此认定,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税务机关在该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的追缴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债权,可以认定为税收债权,对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申报的债权3012.49万元应确认为税收债权,其产生的滞纳金1021.23万元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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